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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公安网上办事大厅【官方入口】

时间:2020-03-17 08: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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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区户口迁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

  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区户口迁移管理的意见》(温委办发〔2012〕146号)已经公布实施,现结合我市户籍管理工作实际,就有关贯彻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海外高层次人才办理户口、证照问题

  (一)“千人计划”中引进的海外华侨、持外国绿卡的留学归国人员,要求在温州定居落户的,可以凭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或省级“千人计划”相关证明、原户籍所在地的户籍注销证明等材料,、落户,不受原户籍地及在境内居住期限的限制;

  “千人计划”中引进的外籍专家及其家属要求办理永久居留手续及长期签证的,。

  (二)持“浙江红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华侨、持外国绿卡的留学归国人员,要求在温州定居落户的,可以凭主管部门出具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原户籍所在地的户籍注销证明等材料,、落户,不受原户籍地及在境内居住期限的限制;

  (三)温州“580”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华侨,原户籍地为温州,要求在温州定居恢复户口的,可以凭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落户,不受在境内居住期限的限制。

  二、关于引进人才办理户口问题

  (四)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批准调入市区的人员,凭下列材料,:

  1、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开具的《调动通知书》、《人员流动登记表》;

  2、迁移人(随迁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迁移人与随迁人员的关系证明;

  3、迁移人申请报告

  4、投亲靠友所需的材料(被投靠人所在户户主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被投靠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落户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全额购房发票,下同)。

  上述人员单独迁移的,可以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如有家属随迁的,本人及其家属应落户在单位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区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家庭户内。

  (五)市区企事业单位引进的35周岁以下基础人才,:

  1、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或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迁移人和所在单位的申请报告;

  4、企事业单位与迁移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5、迁移人社保缴纳证明;

  6、迁移人(随迁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迁移人与随迁人员的关系证明。

  上述人员单独迁移的,可以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如有家属随迁的,本人及其家属应落户在单位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区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家庭户内。

  (六)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1、学历或资格认定证明材料:

  (1)取得研究生(硕士)以上学历学位的,凭学历证书;

  (2)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凭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认定证明;

  (3)入选地市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和引进计划或获得地市级以上重点人才称号、重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的,凭市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认定证明;

  (4)获得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前5名完成人,凭市科技局的认定证明;

  (5)获得地市级以上技术能手、“首席技师”、“名师名家”称号的,凭市人力社保局的认定证明;

  (6)其他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引进人才,凭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认定证明;

  2、迁移人(随迁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迁移人与随迁人员的关系证明;

  3、迁移人和所在单位的申请报告。

  上述人员,本人和随迁人员可以落户单位集体户口,也可以落户社区集体户口、亲友家庭户口。

  三、关于投资纳税大户企业人员落户问题

  (七)市区企业年纳税额(地税和国税合计,出口免抵税计算在内,查补税不予计算,下同)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企业,每年给予2名落户名额;年纳税额100万以上的企业,每年给予5名落户名额;年纳税额500万以上的企业,每年给予10名落户名额。符合上述纳税额条件的企业,:

  1、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年纳税证明;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企事业单位与迁移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

  4、迁移人和所在单位的申请报告;

  5、迁移人(随迁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迁移人与随迁人员的关系证明。

  (八)在市区兴办企业,其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的,可允许企业的2名法人代表或股东在市区落户;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的,企业的所有法人代表、股东均可申请在市区落户。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

  1、工商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法人或股东证明;

  4、迁移人的申请报告;

  5、迁移人(随迁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迁移人与随迁人员的关系证明。

  (九)经市政府认定的重点扶持企业、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企业,每年给予10名落户名额,确因企业发展需要,申请追加落户名额的,经市、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可以予以解决。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

  1、市级重点扶持企业、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企业认定批文

  2、市、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同意追加落户名额的批文;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4、企业与迁移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

  5、迁移人和所在单位的申请报告;

  6、迁移人(随迁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迁移人与随迁人员的关系证明。

、(八)、(九)项相关人员落户手续时,应严格掌握相应的落户名额额度,防止出现超额度落户现象发生;上述人员单独迁移的,可以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如有家属随迁的,本人及其家属应落户在单位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区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家庭户内。

  四、关于特殊贡献人员落户问题

  (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温州市百佳新温州人”,“温州市百名优秀外来务工青年”,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一级治安荣誉奖章获得者,可以在获奖后12个月内,:

  1、荣誉证书及表彰文件;

  2、所在单位证明;

  3、迁移人的申请报告;

  4、迁移人(随迁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迁移人与随迁人员的关系证明;

  5、。

  上述人员单独迁移的,可以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如有家属随迁的,本人及其家属应落户在单位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区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家庭户内。

  五、关于购房落户问题

  (十一)在市区购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人员,、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老年父母落户,:

  1、房屋产权证明或全额购房发票;

  2、迁移人申请报告;

  3、迁移人(随迁人员)的身份证明;

  4、迁移人与随迁人员的关系证明(“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凭现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未就业证明认定,“老年父母”以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为准)。

  六、关于投靠落户问题

  (十二)市区户口人员,在市区具备居住条件的且本人户口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凭以下材料,、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退休或已到退休年龄的父母的户口投靠迁入:

  1、被投靠人身份证明及申请报告;

  2、迁移人身份证明及申请报告;

  3、被投靠人与迁移人关系证明;

  4、具备居住条件证明(含房屋产权证明,全额购房发票,自有房屋拆迁后的房屋调配单,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国土资源、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附房屋所有人同意落户证明的房屋租赁合同。以房屋租赁合同落户的,仅限于此类投靠落户情形)。

  (十三)市区户口退休或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如果在市区范围内没有子女照顾生活的,可以申请1名成年子女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迁入其户内。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凭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1、被投靠人身份证明及申请报告;

  2、迁移人身份证明及申请报告;

  3、被投靠人与迁移人关系证明。

  七、工作要求

  (十四)加大宣传力度。此次市区落户政策调整,以服务发展、服务经济、服务民生为主要战略目标,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吃透精神,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同时,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社区宣传栏和网络等媒介,;基层户籍窗口要按照新的落户政策的规定,及时更新和制作简明易懂的政策告知单,供群众取阅,使相关政策深入人心。

  (十五)提升服务质量。,对群众办理户口的申请,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实行一次性告知,同时要尽可能压缩办事时限,切实提升服务效能。对本通知中涉及的几类户口,在材料齐全、无需上报审批的情况下,应当场予以办结。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求设立集体户的,要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地提供方便;对原已存在单位集体户、现因搬迁要求将集体户迁移至新址的单位,应允许其将原集体户迁移至新址,不受单位是否有房屋产权证等条件限制;对单位集体户成员因家庭成员随迁等原因要求迁入社区集体户的,应给予办理,所在社区或乡镇不申请设立的,。

  (十六)加强监督管理。,加强监督和管理,对户籍窗口的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要按照“谁审批、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把好审核关口,对违规审批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超越权限核准的项目,要依法依规予以撤销并严格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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