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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官网】

时间:2023-06-05 09: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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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设立目的)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函〔2016〕2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支持市县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3〕196号)等有关精神,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不断优化民办教育发展政策环境,进一步促进杭州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原则)

  杭州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促进发展、量力而行、必要必需”的原则,实行动态调整,在市级教育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来源:

  (一)市级财政教育资金;

  (二)国家、省未指定具体用途或项目的各类民办教育奖励补助资金;

  (三)其他收入。

  第四条(扶持对象)

  具备办学条件、经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且考核合格的以下几类民办学校:

  (一)市管民办非营利性学历教育学校;

  (二)区管民办非营利性高中段学校〔含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下同〕;

  (三)全市城乡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

  (四)其他经市政府同意的扶持对象。

  第五条(主要用途)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改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

  (二)补助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项目;

  (三)支持民办学校教学研项目;

  (四)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其他经市政府同意的项目。

  第六条(补助方式和标准)

  在对市管民办学校规范办学和区、县(市)民办教育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以下简称“核评”)的基础上,由市财政以生均补助和项目补助(含基建贷款贴息)等方式补助、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一)市管民办非营利性学校补助

  1.生均经费补助

  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新学年学籍人数,以同类公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上年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为依据(具体以在职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为依据测算,下同)给予一定补助。义务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30%,学前教育、高中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20%。

  2.项目补助

  (1)基建贷款贴息。市管民办非营利性学历教育学校用于教育教学设施基本建设的费用,采用贷款贴息的形式予以补助。根据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及相应银行贷款合同等资料,按经备案的建设贷款规模(根据经市教育局备案的学校办学规模测算)发生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2)民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按市属公办高校同等待遇享受内涵(学科)发展重点项目、人才政策项目、国家对学生的奖补政策,以及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和其他项目;

  (3)经市政府同意的专项补助。

  (二)对区、县(市)民办教育的补助

  1.区管民办高中补助因素

  区管民办高中原则上按新学年学籍人数和市补区属公办高中标准给予生均定额补助。

  2.区、县(市)管民办幼儿园补助因素

  (1)区、县(市)管民办幼儿园年度内新增幼儿园按核定的办园规模给予一次性每班4万元定额补助;

  (2)区、县(市)管民办幼儿园以当地公办幼儿园上年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为依据,以民办幼儿园新学年学籍人数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3.其它经市政府同意的专项补助。

  第七条(考核评估机制)

  (一)建立对市管民办学校(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补助的核评机制。自2016年起,市教育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实施对市管民办学校上年度的核评。每年4月底前,各市管民办学校按核评要求对上年度办学情况进行自评打分,并将评分情况及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资料报送给市教育主管部门;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民办学校自评情况进行核评。考核按百分制实施,学校生均教育经费补助实得额=新学年学籍数×规定的生均经费补助标准×核评得分率(%)。核评细则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另发。

  (二)建立对区、县(市)民办教育补助经费的核评机制,核评内容主要包括辖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民办教育发展年度核评情况、民办教育专项经费投入情况及民办学校规范办学情况等因素。自2016年起,各区、县(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上年度民办教育发展情况进行年度专项核评,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核评情况、本辖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及对民办教育的投入情况等材料报送市教育局。市教育局负责对各区、县(市)报送的材料进行市级核评。市级核评按百分制实施,各区、县(市)补助实得额=∑按各补助因素和标准测算应得的补助额×市级核评得分率(%)。核评细则由市教育局、财政局另发。

  (三)对考核得分率低于60%的,不享受财政补助。

  第八条(资金拨付)

  (一)市管民办学校补助资金拨付

  1.生均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教育主管部门核评结果,拨付到各民办学校;

  2.市管民办学历高等教育的项目补助或其他经市政府同意的专项补助资金按市财政相关规定拨付。

  (二)区、县(市)民办教育补助资金拨付

  各区、县(市)民办教育实得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教育局核评结果,于6月底前分配下达到各区、县(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资金管理)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民办教育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条(监督检查)

  市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结合市管民办学校和区、县(市)报送的相关材料,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整改、停拨并收回相应财政补助资金:

  (一)将财政专项补助经费顶抵学校举办者办学投入的;

  (二)虚报招生计划及学籍数、骗取财政补助经费的;

  (三)财务审计中发现有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或财务管理混乱的;

  (四)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或存在乱收费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六)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附则)

  (一)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应设立区、县(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制定财政资金与办学质量、收费标准、投入产出、绩效管理等因素相挂钩的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管理办法,支持本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否则,市财政不予补助。

  (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