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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集团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时间:2023-06-05 09:59:46

为进一步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建立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位领导干部每年同所管辖党员领导干部至少进行一次廉政谈话,随时进行,也可以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  

(一) 正职领导对本级副职和下一级正职领导谈话;   

(二) 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的下级领导谈话;   

(三) 上级主管领导可以直接对任何党员、干部谈话; (四) 分级负责,逐级延伸到对容易发生腐败问题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谈话。   

第二条 谈话一般采取谈话人与被谈话人两人进行交谈的方式。根据情况,谈话人也可多人参加。   

第三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是领导干部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党纪政纪的各项规定,、省、市、自治区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要求,交通集团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是:  

(一) ;  

(二) 执行《廉政准则》与上级纪委每年提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重点内容条款;  

(三) “讲学习、、讲正气”的表现情况和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的改进情况;  

(四) 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及遵守党纪政纪的情况;  

(五) 坚持党性原则,与消极腐败现象做斗争的情况;  

(六)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四条 廉政谈话要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谈话前,谈话人要提前告知被谈话人,并做好谈话准备。谈话中要有的放矢,既要肯定被谈话人的成绩或长处,又要指出存在的不足,提出努力的方向进行勉励。如被谈话人存在较大的差距或发现有苗头性问题的,应严肃指出,进行批评,指导帮助,责成改正。  

第五条 被谈话人在谈话中要对自己执行廉政各项规定的情况主动向谈话人汇报,勇于进行自我批评,不讳疾忌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接受谈话人的批评、帮助与指导,“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提高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第六条 在廉政谈话中,被谈话人主动谈清自己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在组织调查处理时,根据事实情节,可减轻、从轻或免予处分。  

第七条 廉政谈话记录应妥善保存,并归档,以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时查验。  

第八条 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中,对不执行廉政谈话制度的处室应视为不合格,给予通报;对不认真执行廉政谈话制度的领导个人不得评优,给予批评。  

第九条 廉政谈话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工作,集团公司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将结合季度工作考评,加强监督检查,抓好落实。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