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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建立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时间:2023-06-05 09:59:46

  浙江绍兴建立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近年来,浙江省绍兴市通过创造条件逐步增加居民可支配性收入,完善多项社会保障制度等手段,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水平。如今年下半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明确从2014年8月1日起,绍兴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3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70元。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高龄补贴标准等方面也有相应的调整。

  一直在浙江省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的沈女士,两年来光是医药费就花了近10万元。对她来说,10万元并不是小数。医疗费用报销额度上调,大大减轻了沈女士一家的经济负担。“我跟丈夫都是普通工人,报销额度的提高,为我解了燃眉之急。”

  不仅如此,绍兴市低保救助户的口袋里也殷实了一些。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重抓社会救助工作,结合绍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着力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充分发挥了社会救助“兜底”式保障作用。从2014年2月1日起,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城镇低保标准平均达到每人每月580元,同比增长10%,超过上年度城镇职工最低工资的40%;农村低保标准平均达到每人每月520元,同比增长15.55%,达到城镇低保标准的89.66%。

  2014年绍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现省市“一卡通”,这意味着城乡居民在省级医院住院除自费部分外不用再个人垫资了,很大程度上简化了老百姓的异地就医程序。

  家住越城区白马新村的余杏仙虽然年纪大了,却是个地理迷。“我一直想订《中国国家地理》,但是嫌贵,今年我们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过了,我每月能增加近两百元,正好可以拿来订这个杂志。”

  值得一提的是,2012年绍兴市将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一整合为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医保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比例分别由原先的70%和73%统一提高到75%,基层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从原来的17万元和14万元,统一提高到目前的20万元。2013年,绍兴市作为全省大病医疗保险试点城市,率先出台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在不增加参保人员缴费标准的前提下,建立起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了患者的负担。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意见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高医疗保险水平,落实分级诊疗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筹资标准

  成年人筹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镇(街道)财政对户籍在本镇(街道)的成年人补贴150元,市级财政补贴 550元。

  未成年人(学生)筹资标准不变。

  二、待遇水平

  (一)普通门诊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通门诊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统一提高到50%。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普通门诊起付标准50元,普通门诊累计净报销限额由原来的450元提高到500元。

  (二)其他待遇

  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400元降为200元。

  参保人员未经转诊自行到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转外就医的自理比例在原规定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的其他医疗待遇仍按《绍兴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绍政发〔2012〕46号)、《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绍市发改综〔2012〕52号)和《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意见》(绍政办发〔2013〕162号)规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本意见适用于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