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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将现新职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师)”

时间:2020-09-16 18:00:08

  节假日无休,连一分钱加班费都拿不到;工作多年,却从没享受过“带薪休假”;没有劳动合同,天天面临“下岗”威胁……今后,劳动者的这类后顾之忧将有专人来负责解除。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决定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试点工作。今后,河南省省将出现一个新职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师)。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是指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资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的鉴定等级分三级,包括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是适应社会管理需要的最新职业之一,也是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一个新工种。根据要求,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今后将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下述人员可组织参加培训:用人单位中从事招聘管理、工资(薪酬)管理、绩效考核、人员培训、员工关系、劳动合同管理、工时管理、劳动纠纷处理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从事人才服务、职业介绍、社会保险、法律服务行业涉及劳动关系处理的相关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基层从事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各级工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及人民调解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实务咨询服务工作的人员;有志于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

  为确保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培训试点工作的规范性,我省试点期间的人员培训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安排。河南省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的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